市民王先生来电咨询:
我儿子小军正在谈女朋友,两人已到了谈婚论嫁的地步,但其女朋友要求结婚必须要有房子。我想把自己唯一的房产过户到小军的名下,或者将现在的房子卖掉,然后再买一套新房。可又担心,自己就这一套房,万一以后发生变故,儿子和儿媳妇把自己赶出家门而无房可住。
请问律师,这种情况下,我该怎么办呢?
本报常年法律顾问汪宇波律师解答如下:
该案涉及居住权方面的法律问题。根据《民法典》第366条之规定,居住权是为了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居住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
本案中,王先生可以与儿子签订一份书面的《居住权合同》,约定房子过户至小军名下,但王先生有居住权,直至去世。这样既解决了自己的后顾之忧,又将房子过户到了自己的儿子名下,满足了未来儿媳妇的要求。如果自己将现在的房子卖掉,然后买一套新房子,新房子登记在小军名下,自己就与儿子签订一份《居住权合同》,约定自己在世期间享有无偿的居住权,这样就保证了自己居住的权利,可解决万一以后儿子和儿媳妇把自己赶出家门而无房可住的尴尬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