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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免租金不是出租人的法定义务

建议尽量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
漫画 记者 邵天骊绘
  市民王先生来电:

  今年发生的新冠肺炎疫情对我们承租人造成了很大的经济损失,店铺关门不能正常经营。请问律师,这种情况下,我们承租人可否以疫情为由,要求出租人减免租金?

  本报常年法律顾问汪宇波律师解答如下:

  该问题需要根据房屋性质和影响程度进行具体分析。如果承租人承租了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就可按政府相关文件规定,要求出租人减免房屋租金。但是对于其他性质的房屋,除双方另有约定之外,减免房屋租金并非出租人的法定义务,需结合疫情防控对房屋租赁合同的影响、因果关系,并考虑承租人所遭受的损害是否属于正常的商业风险等因素综合评判,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才可要求出租人减免租金:第一,如租赁房屋的用途为用于生产经营,因明确的疫情防控措施和政策(如被征用或关停等)导致无法实现使用目的,可以不可抗力为由请求免除停止使用期间的房屋租金。第二,如承租人仍继续使用租赁房屋用于经营,但受疫情防控影响导致收益明显减少甚至亏损的,可与出租人协商依据情势变更原则请求减少部分房屋租金。第三,如承租人仍继续使用租赁房屋用于经营,疫情并未导致其收益明显减少的,一般不可请求减免租金。第四,虽疫情防控影响房屋使用的便利,但如承租人在疫情防控期间仍可继续使用具有居住功能的租赁物的,一般不可主张减免租金。因此,我建议承租人尽量通过协商的方式来解决,毕竟出租人没有减免租金的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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